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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