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决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原告胡**与被告张家界**处彭家巷完小(以下简称彭家巷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与被告秦**、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张家**展有限公司、于*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罗*、罗*、张家界**有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曾某诉彭家巷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3)
田*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