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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决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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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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