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罗*、罗*、张家界**有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罗*、罗*、张家界**有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罗*、张家界**有限公司、岳阳**限公司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9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000元,本案执行费79672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因本院在拍卖被执行人张家界**有限公司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大庸东路南侧、迎宾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2012)第0734号,总土地使用权面积8241.43平方米,其中独用面积(出让)6480.79平方米,分摊面积(划拨)1760.64平方米】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场参加选定中介评估机构,致使评估程序予以终止,拍卖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其他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梧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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