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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彭**、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彭**、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覃*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对被告彭**、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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