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暂银行无存款,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够执行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张**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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