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胡*、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以被告胡*向其庭外承诺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胡*、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向*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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