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限责任公司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18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现已执行到位6039元,下欠部分未能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限责任公司已经歇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张**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