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孙**、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对被告孙**、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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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