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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伟诉被告马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唐*以已与被告马**外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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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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