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刘**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向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罗**、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彭**、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原告张*与被告张**有限公司、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秦**、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张家**展有限公司、于*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罗*、罗*、张家界**有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叶**、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与被告叶**、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