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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刘**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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