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以与被告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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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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