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周**在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原告要求将被告周**在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周**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为608056752534上的工资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