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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侯文明、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侯文明、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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