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诉被告蔡每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青以已与被告蔡每繁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蔡每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蔡每繁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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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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