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叶**、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秦*以一直无法找到被告胡**本人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曾某诉彭家巷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3)
田*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诉彭**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原告赵*鹏诉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与被告滕**、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代*与被告何*、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