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宋**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3)张**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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