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湖南富**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聂**与湖南富**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27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富**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雨民初字第027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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