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借款30万元。因被执行人张**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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