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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诉被告涂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涂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文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丁**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7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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