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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金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声荣诉被告金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易声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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