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邓**诉被告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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