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易图沅、易**、洪江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易**的银行存款3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易卫军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