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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怀化锦**有限公司、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怀化锦**有限公司、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怀化锦**有限公司在中**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原告李**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告李**用以担保的钟晓敏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怀化锦**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变卖、转让或设立他项权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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