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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550元,借款后被告拒绝偿还,为此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55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由被告向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1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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