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3年7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不知去向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原告米*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与被告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与被告某电缆**公司、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宋某某与瞿某某、辰溪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某某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杜*与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聂**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