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瞿某某、辰溪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某某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米*某与被告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申*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熊*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与被告某电缆**公司、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杜*与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聂**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舒*兵与被告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