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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瞿某某、辰溪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某某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瞿某某、辰溪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某某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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