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杨**、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杨**、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戴**的申请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人民陪审员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杨**、邹**夫妻因进货缺少资金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3天后归还。现因被告已找不到,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内提交了1、借条原件1份1页,证明被告杨**于2014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1份1页,证明杨**、邹**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杨**、邹**未应诉抗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所提交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借条上署名的借款人为杨**;原告提交的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明系原件并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出具,该二份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原告的主张相关,应当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杨**、邹**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杨**、邹**夫妻因进货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催要,被告杨**一直未予偿还且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向原告戴**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杨**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邹**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邹**偿还借款是基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杨**、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邹**在本判决生效后共同返还原告戴**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520元,由被告杨**、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