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舒**、严**、舒**、武**、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溆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本金及利息24866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与本院受理的以舒**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溆执字第35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5)溆执字第35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溆执字第125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