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溆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怀化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怀化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申请怀化**民法院立案执行,怀化**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怀中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5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460万元及利息,u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4800元,及执行费102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均同意以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世锦城项目的10-606、10-606、10-1005、10-1105、10-1606、10-1706房屋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2684756元债务。被执行人主动清偿申请执行人76万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2万元。另查明,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被怀化**民法院查封,正在处置中,本院无法拍卖、变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