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人民币,下同)并出具借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5000元及利息(按照每月1%的标准,从2013年4月26日起计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按照每月1%的标准,从2013年4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7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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