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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生诉被告黄建成、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生的委托代理人肖*、周**及被告赖**的委托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5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黄建成人民币150000元,被告黄建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及收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建成与被告赖**是夫妻关系,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放弃本案判决生效前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建成未应诉、答辩。

被告辩称

被告赖**辩称:被告赖**与原告素昧平生,对被告黄建成的借款毫不知情,被告黄建成因嗜赌成性而债台高筑,其迫于巨大的债务压力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从原告提交的借据内容来看,被告赖**对于借据中借款人的签名及按捺真实性不得而知,借款理由与被告本身日常生活客观事实不符,即便真有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因此被告赖**认为被告黄建成的借款行为有悖于常理,对此不予认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于2011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乙方黄**因生意周转向甲方朱**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整),借期三个月,借款利息按同期人**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日被告黄**出具了收到上述款项的收据。后两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被告黄建成与被告赖**为夫妻关系,被告赖**承认上述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缴。原告与被告黄建成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赖**与被告黄建成在此借款行为发生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赖**应对该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黄建成、赖**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建成、赖杰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283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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