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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因违反到期还款的义务,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333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的1.5%/月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按本金的0.2%/日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333元属实,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被告应依法及时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被告应依法予以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应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12年11月20日起计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中超出上述支持部分的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本金33333元。

二、被告刘**自2012年11月20日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和违约金给原告杨**。

三、被告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3元,保全费353元,合计10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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