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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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