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被告李**已还清所欠借款为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原告已预交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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