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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木器(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阮*诉*木器(深**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阮*到庭参加诉讼、*木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阮*诉称,2012年7月3日,*木器公司向阮*借款50000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木器公司承诺在2012年7月19日还款,但至今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木器公司:1、返还阮*借款5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阮*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一张借条(原件),证明*木器公司向阮*借款5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被告辩称

*木器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木器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2012年7月3日*木器公司向阮*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兹有*木器(深**限公司7月3日向阮*借款5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借条加盖了*木器公司的公章。因*木器公司未归还借款,阮*遂于2013年3月14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木器公司向阮*借款50000元未归还,有阮*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木器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阮*要求*木器公司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木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木**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阮*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阮*已预交),由*木器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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