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7万及迟延履行金、受理费342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证券、车辆管理等部门询查,根据查询结果,陈**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曾提供线索称平湖辅城坳社区新生路18号房产为陈**所有,经本院调查,上述房产未进行产权登记,深圳市龙岗**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证明》称,原来证明18号房屋归陈**所有内容欠妥,该社区只能证明陈**当时在新生路18号房屋内居住,并没有对新生路18号房屋产权确认为其所有。另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复函称,辅城坳社区新生路18号房屋申报人邓**。故无证据证明新生路18号属陈**所有,且该房未进行产权登记,无法执行该房产。本案被执行人陈**目前正在惠**狱服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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