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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志与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6月2日,2012年6月8日,2012年7月18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分别借给被告人民币40000元,20000元,500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0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分别为2012年9月2日、2012年9月8日、2012年8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次还款期限均届满后,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不见踪影。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出借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诉求。

被告黄建成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建成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据,内容分别是:被告现借到原告现金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2年6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原告现借到被告现金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原告现借到被告现金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后被告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与被告黄建成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诉请被告黄建成偿还借款11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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