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曾**、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9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主要经营汽车租赁业务。被告因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

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合同《借款合同》和合同《车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自愿提供所有的汽车做抵押担保。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到深圳市西丽车管所做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支付现金12000元给被告、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288000元给被告指定的另案黄某某的银行账户(黄某某涉嫌诈骗已被龙岗**约派出所刑事拘留),共计借款30万元。

被告应支付部份利息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经了解,被告因涉嫌诈骗,已被龙岗区**派出所刑事拘留。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按每月实际借款金额的2.4%标准计算至付清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庭审中将上述有关借款利息的请求明确为:从借款之日即2012年9月19日起算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每个月按2.4%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还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息从原告实际出借款项之日按实际借款金额的2.4%按月向原告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月的利息和服务费用合计超过借款总金额的5%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依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且原告有权处置该抵押物;2、被告自愿提供所有的汽车做抵押担保。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到深圳市西丽车管所做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支付现金12000元给被告、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288000元给被告指定的另案黄*成的银行账户。2012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对上述借款予以了确认。

经查,被告及案外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目前已被批准逮捕。

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陈述及《借款合同》、《车辆抵押担保合同》、《借条》、《收据》、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同意还款,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请求按每日2.4%的标准计算利息,已超出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均应按双方约定,从实际借出款项之日即2012年9月1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被告为担保相关债务的履行,以其所有的车辆设定抵押并作了抵押登记,该行为合法有效。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债务,原告可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足清偿部分,被告仍应继续偿还。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30万元;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从2012年9月19日起计,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三、被告黄**逾期不偿还债务,原告张**可就涉案抵押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负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