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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剑汉与江中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中考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江中考于2011年11月2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月息3%;该借款由王*作为担保。因江中考既不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江中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到期利息为172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计算依据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江中考欠原告巫剑汉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实属,被告应及时予以偿还;原告主张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中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巫剑汉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江中考自2011年12月21日至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巫剑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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