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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偿还借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梁**诉称胡*向其借款6500元,但既无借条又无证人证实,仅凭其提交的光盘录音不能证实胡*向梁**借款的事实。胡*从未向梁**借过钱款。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由梁**向胡*赔偿误工及精神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答辩称:梁**确实借钱给胡*,但胡*没写欠条给梁**。借款事实有梁**与胡*之间的电话录音为证。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胡*与梁**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胡*应否承担清偿义务。梁**要求胡*向其偿还涉案借款6500元,虽无书面借据和给付凭证予以佐证,但分析梁**向法院提交的光盘录音资料,其内容可证实胡*向梁**借款6500元及尚未偿还的事实。胡*对该光盘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亦未提交证据对光盘录音资料的内容予以推翻,故原审法院确认梁**、胡*之间构成借贷关系,并判令胡*依法履行清偿义务并无不当。胡*之上诉所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胡*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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