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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0元(李**已预交),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曲解事实。借据本身能够反映借贷关系和交付事实。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收到借款,就不会出具借据。事实上,郭**收到第一笔借款即出具借据,收到第二笔借款后累计金额书写了新的借据而撕毁第一张借据。二、借据是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凭证,借据本身就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成立。郭**已经明确承认借据真实,其述称是醉酒后书写借据,没有任何证据。三、原审认定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错误。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郭**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依据。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郭**归还借款23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郭**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郭**答辩称:一、李**上诉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根据,不存在两期借款总额236000元。借据只是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未能反映李**支付借款予郭**。二、举证责任应由李**承担。郭**在一审明确曾签署借条,但未取得借款。该借条是李**的朋友灌酒给郭**并声称赌博输钱,逼迫郭**写的。三、关于诉讼时效。李**在郭**出具借条后,曾向郭**追讨欠款,郭**当时即称没有取得借款,李**则应当提起诉讼。而且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李**时隔十多年才提起诉讼,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郭**追讨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李**主张郭**还款应否支持。本案中,李**主张郭**向其借款236000元,并持有郭**出具的借据一张,但借据上并不能直接显示款项是否已经实际交付,而郭**否认已取得上述借款,李**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而且,该借据的出具时间为2000年,按照李**的陈述,郭**在双方口头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具案涉借据后从未支付利息,而李**不能举证其在长达14年的时间内曾向郭**追讨过借款本息,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原审根据案情认为案涉款项并未实际交付,李**主张还款不应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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