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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卢**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卢**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黎**、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偿还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3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由黎**、卢**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黎**、卢**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黎**、卢**与周**之间已经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往来款项已经结清。卢**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1.周**与黎**之间存在金钱往来,但银行凭证足以证明周**支付给黎**的全部款项已经还清;2.周**所称的借款不是事实,其根本未向黎**给付过有关款项,所谓借款收据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更无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借贷关系;3.卢**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周**与黎**之间的金钱往来与卢**没有任何牵连,卢**根本不知情。卢**与周**之间无任何关系,又未享受甚至未见到涉案所谓的借款。黎**与周**之间的金钱往来均为其二人的个人行为,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黎**、卢**无须向周**支付任何款项及利息;3.由周**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答辩称:黎**、卢**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中却予以否认,前后陈述相矛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黎**、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黎**、卢**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中**行流水打印单12张,该流水单显示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止,黎**与周**之间的资金往来共有14笔,其中由黎**向周**支付的款项9笔,合计156700元,由周**向黎**支付的款项5笔,合计金额为117450元。在涉案3份借据出具后,黎**向周**支付的款项仍达150700元,即黎**向周**支付的款项远多于周**向黎**支付的款项,证明黎**与周**之间不存在欠款及双方之间仅存在资金往来关系而非借贷关系的事实。

周**质证认为:该证据一审期间曾经提交,但因无实质证明意义而撤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还款的事实。银行流水只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还款的法律关系,具体借贷情况应以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不能单凭流水为准,银行流水不能起到抵销债务的作用。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并不能充分证明清偿债务的情况。同时拟证明的内容又与黎**的一审所述相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周**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黎**与周**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黎**、卢**应否承担清偿义务。

分析周**于诉讼中提交法院的三张《借款收据》内容,其中借款人及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均清楚明确,并有黎**的签名和指印,且黎**对该三张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应认定黎**与周**之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关于款项的给付,因黎**在一审庭审中已经确认3笔借款中的20000元和30000元款项确实发生且未偿还,故虽黎**在二审期间又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和欠款,但根据禁止反言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对黎**与周**之间存在该2笔款项的借贷关系且借款尚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43000元的给付,周**诉称是现金给付,黎**在一审中辩称该款所涉收据是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借贷凭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又辩称周**并未实际给付该款,后又诉称双方间的全部借款已经偿还完毕。本院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均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鉴于黎**对该43000元款项及所涉收据的陈述前后不一且均不能充分证明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黎**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确认黎**与周**之间存在93000元的借贷关系且未清偿并无不当,黎**应当依法承担涉案借款的清偿义务。卢**与黎**是合法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显示卢**、黎**对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且周**已经确知,故涉案借款属于卢**、黎**的夫妻共同债务,卢**应当依法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黎**、卢**之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黎**、卢**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黎**、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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