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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因与被上诉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麦**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麦**已预交),由麦**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麦**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冯**于2012年6月8日向麦**借款4万元,麦**将借款支付给冯**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冯**对借款的确认,按照民间通行做法,借条、欠条、借款协议为同一意思,即对借款的确认。事实上,冯**也确实收取了麦**的借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麦**一审诉讼请求并由冯**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麦培源二审期间提交《欠条》一张,拟证明冯**确认欠麦培源4万元,该款项是由案外人陈**交付给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冯**二审期间既未作答辩,亦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欠条》载明涉案借款由陈**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冯**,陈**在接受本院二审询问时对此事亦予以确认,故本院对《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冯**确认其欠麦培源4万元,该款项由陈**在2012年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冯**。

另,原审判决第1页第5行载明的当事人“冯建斌”名称有误,应为“冯**”。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麦**一审提交的《借款合同》之内容,麦**借给冯**4万元,于2012年6月8日交付给冯**。结合麦**二审提交的《欠条》所载的“本人(冯**)确认尚欠麦**人民币40000元”,至此,麦**已就其与冯**达成出借4万元的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履行了举证责任,冯**应向麦**偿还该4万元借款,麦**该项上诉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主要是根据麦**二审提交的《欠条》作出改判,故依《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麦**应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培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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