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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彭**,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彭**、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彭**、陈**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给彭**;二、驳回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彭**负担52元,由彭**、陈**负担473元。彭**、陈**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彭**已预交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退还473元给彭**。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彭**主张的债权属于彭**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彭**提交的还款计划书、借据均是彭**与陈**离婚后出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彭**与彭**之间是亲戚关系,双方都很熟悉。彭**在彭**与陈**离婚时已经知道并同意本案债务由彭**承担,也清楚彭**与陈**对债务的处理约定。离婚时,彭**、陈**专门就本案债务与彭**协商,约定由彭**负责偿还,彭**当时表示同意。彭**与陈**2008年离婚后,彭**一直没有向陈**提出还款要求,彭**所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陈**已经承担了结婚期间的很多债务,经济负担很重。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彭**偿还本案借款及利息,陈**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彭**、彭**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彭**答辩称,彭**所借的40000元借款发生在彭**、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用于彭**、陈**共同经营的无线电元件厂资金周转。该借款已经长达十年尚未归还,现彭**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请法院依法为彭**追回欠款,驳回陈**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彭**二审未作答辩。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应否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彭**向彭**借款40000元发生在彭**与陈**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用于彭**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陈**对该借款事实及借款用途知情且予以确认,即使涉案还款计划书、借据均是彭**与陈**离婚后出具,并不改变该借款属于彭**与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陈**上诉称彭**清楚彭**与陈**离婚时关于夫妻债务的处理约定并同意本案债务由彭**个人承担,但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彭**对此又予以否认,彭**与陈**关于夫妻债务的处理决定对彭**不产生法律效力。故陈**要求彭**一人承担涉案借款的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彭**在2010至2014年间多次向彭**出具还款计划书、借据等确认借款、承诺还款,彭**所主张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彭**、陈**共同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正确。

综上,陈**上诉所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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