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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3元,由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本案,同年8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同年9月24日陈*签收一审判决,因此,本案已经超过3个月的审理期限。如果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那么合议庭可增加两名成员,也许新增加的两个合议庭成员日常生活经验更加丰富和中肯,审理本案更加公正,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感知和阅历。(二)原审法院准时开庭,但周*没有到庭应诉,庭审进行将近45分钟,周*以及其诉讼代理人才姗姗来迟,但原审法院却准许周*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二、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当,认定事实有误且违反常理。(一)周*确认涉案《借条》是由其亲笔书写,其当庭陈述“涉案8500元部分是补偿给陈*,部分是偿还其向陈*的借款”,但原审判决忽视该陈述。因此,陈*一审所举的证据合法有效而且确实充分,构成闭合、相互佐证的证据链,证明周*向陈*借入涉案款项。(二)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周*书写涉案《借条》的原因、理由,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下写《借条》,其事后也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如报警、发《律师函》、登报声明等行动防范自身风险。更关键的是,周*所称的原因、理由也不符合我国社会的日常生活习惯、人际交往习惯以及一般逻辑。(三)法律尚且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约定各自的个人财产”,更何况陈*与周*曾经是恋人关系,现今社会的普世价值以及人情伦理道德中,并未约束恋人之间不可能存在借款行为。(四)双方是恋人关系,不是做生意的买卖双方,没有规定恋人之间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每一次的款项往来,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的交易习惯,这一认定与社会生活常识不符。(五)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混乱且互相矛盾,一方面查明双方是恋人关系,共同居住,难以分清涉案款项是赠与还是共同生活的开支;另一方面又查明双方在恋爱期间一直分居两地。此外,原审判决认定《借条》是借款合同,同时又认为《借条》本身具有收据的作用。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与本案事实不符,未针对本案事实适用对应的法律条文。四、周*在本案中的行为证明其毫无诚信,推诿清偿借款的责任。(一)周*在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浪费社会诉讼资源,企图拖延时间,不想也不敢直面其在本案中的责任。(二)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希望与陈*和解,但是周*的代理人在庭后却异常坚决地一口回绝和解协商。五、由于原审法院是在国庆七天长假之前送达原审判决给陈*,陈*的上诉期因而被缩短,除了上述上诉意见、理由外,陈*还将另行提交上诉补充意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陈*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周*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答辩称:双方是恋人关系,当时周*提出去陈*家拜访,陈*转达其家人意思说如果周*没有房屋和车辆,就拒绝同意双方交往。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周*提出购房,但是周*的经济情况不理想,陈*提出可以帮周*从其姐姐处借款,但是其姐姐不信任周*,要求周*出具借条,周*在这个情况下出具涉案《借条》。双方分手后,周*曾向陈*提出要回《借条》,但是陈*称借条已经遗失。本案《借条》的形成时间是2011年11月27日,在此之前陈*已经通过网银多次转账给周*,没有理由本案80000元的借款不通过转账的形式而是现金交付给周*。

上诉人陈*二审期间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宝马车机动车行驶证、路虎车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一份。拟证明双方交往时陈*驾驶的宝马车价值600000余元。陈*一家经商,陈*的经济实力比较好,手上的流动资金比较充足,手上随时可以有80000元的现金,不需要去银行取款,故没有在银行取款的相关记录。现在宝马车已经转让给他人,现在陈*驾驶路虎车,价值1000000余元,在驾驶宝马车之前,陈*还有一辆奔驰车;

证据二:微信和短信记录共十八页、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通信记录共三页。拟证明施*刚和周*分手,微信记录第17页是周*与其律师朋友的对话,该律师朋友也是施*的朋友,施*介绍周*认识。微信记录第E页是周*与陈*的对话,可以证明周*收到涉案款项,其也承诺会还款,只是资金比较紧张,要迟点才能还款。其他的微信记录是陈*和施*的微信对话。上述微信记录是施*从周*的微信群中截图下来发给陈*。

被上诉人周*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陈*称就是因为宝马车转让给别人,所以遗失80000元的借条。对于证据二,施*确实是周*的前女友,周*借了100000元给施*的母亲,分手后周*一直都向施*追讨该借款,施*称要报复周*,对此周*有相关证据证明,不排除施*与陈*互相串通。短信记录第E页白色的文字是周*发给陈*的,陈*多次威胁要求周*还款,也打电话给周*的父母,周*于2013年9月16日转账8500元给陈*,是为了偿还双方恋人关系期间共同的开销,也是为了安抚陈*,希望息事宁人。微信记录第17页的对话不是周*本人所发,与周*无关。施*知道周*的微信和QQ密码,由于事情繁忙,周*一直都没有更改密码,不排除是施*伪造上述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与本案之诉争没有关联,本院不作审查与认定。由于周*确认证据二中短信记录第E页白色的文字为其所发,故本院予以采信。周*对证据二其他证据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双方确认周*于2013年9月16日向陈*汇款8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陈*有无交付涉案《借条》所载的借款80000元。

一、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首先,《最**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中,周*在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依照上述规定,审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故原审法院并未超审限。其次,虽然周*一审庭审时迟延到庭,但其到庭时庭审尚未结束,原审法院准许周*参加庭审,程序上并无存在不当。故此,对陈*提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陈*有无交付涉案《借条》所载的借款80000元问题。首先,本案《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00)”,“现金”一词不排除借款是现金交付这一可能。其次,陈*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周*于2013年1月20日在微信中表示“不好意思了,我会尽快还你。”周*于2013年9月16日向陈*汇款8500元,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称该8500元“一部分作为借条80000元在原告要求下的还款”。表明周*已收到本案借款,否则周*不会作出还款这一意思表示并履行一部分的还款义务。因此,本院采信陈*已交付涉案《借条》上的借款予周*,周*应负还款责任。陈*该项上诉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陈*确认周*就本案借款已归还8500元,而《借条》并无约定利息,故本案借款尚余71500元(80000元-8500元)。《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标准,因此,本案借款利息应从陈*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2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原审判决处理结果不妥,应予纠正。因本案主要根据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改判,故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偿还借款71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陈*负担107.63元,周*负担905.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陈*已预交2026元),由陈*负担215.26元,周*负担1810.74元。周*负担的1810.7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陈*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0.74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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