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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梁**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应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计算利息给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95元,由梁**负担,梁**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卢**,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梁**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虽然卢**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但不能以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梁**签订涉案借款合同的目的只是取回其妻易艳*被骗取的款项,并非出于自愿。卢**与梁**素不相识,与梁**之妻易艳*也不熟悉,该借款合同明显违背常理。该债务属于赌债,依法不应当支持。即使易艳*需要支付赌债,也仅应支付50000元,而非几十万元。(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卢**诈骗200000元及向梁**返还200000元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易艳*被诈骗并签署巨额欠条后,被逼向卢**转账200000元,后梁**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这一手段取回被骗取的款项,达到挽回损失的目的。因此,易艳*被逼转账及卢**被施计返还200000元,均基于同一关系产生,故本案应整体审理,不应局限于借款合同。二、一审判决遗漏认定若干重要事实。卢**存在设局诈骗梁**之妻易艳*的行为。卢**强迫易艳*以美元结算赌债,易艳*被逼向卢**转账200000元。卢**并未向梁**出借款项,卢**所谓的出借款项实际上是梁**的款项。卢**向梁**转回200000元,其目的是想梁**赎回房产证向银行贷款,使其可足额收到全部诈骗款项680000元。卢**威逼易艳*向其转账200000元,其没有取得该200000元的合法依据,卢**向梁**转账实际上是返还不当得利,并非借款。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卢**试图以借款合同掩盖其诈骗的事实,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诈骗款项转化为民间借贷款项。二是遗漏适用《最**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是由于梁**之妻易艳*被卢**设局诈骗引发,属于因卢**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虚假借贷关系,依法不应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卢**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卢**答辩称:其一,卢**与梁**签订了《借款合同》,梁**收到卢**200000元,并在转帐凭证上签字确认,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确凿。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完全正确的。其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梁**称上述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没有证据支持。其三,梁**称其妻被诈骗200000元,应当与本案借款相抵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梁**之妻被诈骗200000元一事并无依据,报警回执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公安机关对此也未予认定。即使认定其妻被诈骗200000元,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梁**的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应否向卢**偿还涉案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中,梁**与卢**签订《借款合同》,卢**于签订合同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0000元予梁**,可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已完成借款交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梁**应按约向卢**还本付息。原审判决梁**向卢**归还涉案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梁**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自己出具《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现梁**上诉称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梁**所称的其妻易艳*被诈骗后梁**通过自己的方式取回被诈骗款项,因易艳*是否被诈骗并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且易艳*被诈骗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无关联,不存在梁**所称的原审判决遗漏事实的问题。

综上,梁**上诉所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90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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