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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邝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邝湛辉清偿借款5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如下:以57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4日至陆**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12.50元,由陆**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陆**提交的农业银行流水账内容不能证明已还款,但经陆**多次与银行卡开户行交涉,在20l5年春节后提供了一张陆**在2014年3月4日ATM转账给邝**40700元的转账回单证明。在第一次开庭后由于未提供该证明,邝**极力否认收到过该款,说不是转给他,可见其在撒谎。二、邝**提供的聊天记录,实为邝**追讨陆**2000元利息费用,如不能满足其要求,就不返还欠条给陆**。三、邝**提供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两份,陆**也确认2013年12月2日在外面私人档口刷*28000元的事实。而2013年12月21日邝**说ATM机取现2000元是陆**所为,陆**不予认同,因为邝**银行卡一直在他身上,而且如果2000元是陆**所为的话,那还不如在上一笔刷28000元时一次性刷*30000元。而欠条上信用卡30000元欠款是由28000元刷*加2000元利息所得出来的,陆**当时也同意。28000元实为陆**赌球输的一部分赌债,当时2013年12月2日傍晚刷完卡后刷*档主也马上通过网银转账28000元给邝**(622848XXX)的农业银行账号,可通过邝**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查证,其行为实际是将赌债变为私人债务。四、邝**提供的他哥帮他还30000元银行欠款实际与陆**无关,因为陆**把欠款还给邝**,他什么时候怎么处理是陆**无法控制的范围,而且邝**非常好赌,除了赌球外也有去澳门等其他地方赌博,他的港澳通行证记录也可以证明。五、陆**在2014年3月4日ATM转账40700元后也通过ATM机无卡存了10000元给邝**(622848XXX)的农业银行账号,也可查证。之后又分两次(3000元和4000元)以现金形式还款给邝**,当时问邝**拿欠条,邝**辩称欠条在他老板(上线庄家)那里。由于陆**跟他哥哥是多年的同学也就没想太多就相信了他,后又多次催促邝**追回欠条都被他以老板外出或自己在深圳等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又说他老板(上线庄家)要收部分利息才能拿回欠条。六、在第一次庭审上,邝**被法官追问欠款来由和时间时他还一再确定是2014年3月11日在他佛山居住地楼下,以27000元现金和现场用陆**原工作单位(佛山**有限公司)的无线刷*机刷*给陆**的,但陆**答辩时提出欠条是2014年2月ll日邝**带他老板(上线庄家)和另外两个马仔逼迫补写的,而30000元刷*欠款是在2013年产生的,邝**又辩称是他自己记错,具体要打银行流水才能确定,但是那么大的款项应该不可能记不清楚,他的答辩一再前后矛盾,明显隐瞒事情真相,可以调取庭审录音查证。57000元欠款实为赌债并无实际借款,而且邝**也没有经济能力借款,他辩称刷了30000元给陆**,又帮陆**去借27000元,如果双方有交情,就不会在欠条到期(2014年12月30日)后于2015年1月4日马上起诉,邝**的主张根本不合常理。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重新查清事实,保护陆**的合法权益;2.邝**承担两次诉讼费用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邝湛*答辩称:陆继航所称的还款时间与欠条时间相隔甚远,邝湛*的银行卡一直在陆继航处,聊天信息足以证明。28000元是贷款,使用的是邝湛*的钱。由于发现陆继航欠了很多债,邝湛*才向其主张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邝湛*与陆**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陆**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陆**上诉认为其已于2014年3月4日向邝湛*还款40700元,其后无卡存款10000元给邝湛*,之后又分两次共给7000元予邝湛*。经审查,案涉借条载明的出具时间为2014年3月11日,晚于陆**转账40700元的时间,故不能认定该款为归还案涉欠款,陆**虽主张借条实际出具时间为2014年2月11日,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此外,陆**主张曾无卡存款及给付现金,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故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陆**前述关于已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陆**上诉认为案涉借款实为赌债,就此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本案中,陆**出具借条确认向邝湛*借款57000元,邝湛*持有借条原件,且邝湛*在本案中提供的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亦可佐证借款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及判决陆**向邝湛*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225元,由上诉人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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