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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庄**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庄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进行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庄月琼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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