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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周**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4258元,由周**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判决错误。1.程序不公。杨**一审第一次开庭无故缺席,原审应当缺席判决却重新开庭,偏袒杨**。2.一审开庭前,杨**提出管辖权异议,采取拖延战术,原审判决无疑助长其气焰。3.原审认定48万元不采取转账形式交付就不支持,缺乏依据。周**经营电子厂,公司经常现金采购原材料,48万元的现金交易并非不符常理。周**到庭陈述借款经过,杨**代理人也亲口确认曾有数十万现金交易的情况,原审无视客观证据,判决错误。二、周**预交的诉讼费中,由杨**承担的部分,请求法院予以退还。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杨**偿还现金4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由杨**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承担的部分,请求法院退还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未作答辩。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周**向杨**主张还款责任应否支持。周**持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杨**签名的借据一份,主张杨**应归还48万元借款。周**同时述称,该款并非在落款日期当日交付,而是在2012年10月国庆节之后即以现金交付,借据是后来补签。因杨**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故本院在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形下,主要审查款项是否已经交付。由于周**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款项的支付,且周**主张的交付日期是在杨**向周**借款800万元且两次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归还而未归还之后,周**在杨**借得巨额款项未还的情形下又向其交付48万元现金,与常理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审未支持其还款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周**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1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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