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南**车有限公司一分厂与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车有限公司一分厂(以下简称陆豪公司一分厂)因与被上诉人徐**、周**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陆**司、陆**司一分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1年1月13日起计付,45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1年1月25日起计付,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徐**;二、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95.44元(徐**已预交3947.72元),由陆**司、陆**司一分厂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司一分厂向本院上诉提出:一、案涉债务是虚假债务。2005年9月周**丈夫谭**与高*标二人从陆**司股东手里受让股权后进行经营,后因外债太多又将股权转让给王**。王**以为公司正常经营没有亏损,且谭**与高*标迟迟不移交账目直至2010年4月底。王**发现亏损严重要求将公司退回,谭**与高*标提议由他们负责经营一段时间,但这段时间内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却产生大量债务。徐**本人从未到庭陈述借款经过,而周**和谭**不能说明借款用途,陆**司一分厂认为该借款实为公司盈利,因徐**、周**相互串通才变成所谓借款。二、原审判决损害陆**司一分厂合法权益。1.原审按普通程序审理却按简易程序收费,降低徐**、周**违法成本。2.陆**司一分厂多次要求鉴定借据形成时间,原审不予准许错误。3.原审以款项打入周**账户就认定借款成立错误。4.案涉借款利息约定不明。5.所谓借款在转入公司账户当日即全部转走,接受转款的账户第二天就注销。6.周**提交的账目记录借款金额竟精确到零点几元,显然与事实不符。7.高达几十万元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且此前债权人从未主张,于*不符。8.陆**司一分厂要求提取徐**的账户以确定该借款实为公司经营所得,原审对此不予准许错误。8.徐**不具有出借款项的能力。徐**本人应当到庭,陈述清楚借款的经过。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徐**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徐**、周**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答辩称,一、案涉借款事实真实成立,陆**司一分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出借的款项来源是公司经营所得。如系经营所得,在财务账册中应有体现。二、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周**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陆*公司未作陈述。

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案涉借款是否真实成立。徐**持陆**司一分厂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还款,并提交转账相应数额至周**账户的银行凭据予以佐证。从原审法院调取的周**账户记录来看,其账户交易记录频繁,与周**关于将私人账户提供给陆**司一分厂使用的陈述吻合。一审期间,时任陆**司一分厂财务人员的张**亦出庭证实确有借款事实以及周**私人账户作为公司所用;相关银行存款凭条上有财务总监高健鹏签名,也注明“借入徐**款”。综上,徐**主张还款既有书面借据,亦有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借款事实成立。陆**司一分厂认为徐**出借的款项来源是该厂的经营所得以及所谓借款事宜是徐**、周**等人串通,但其又不能提交公司账册以证实有相应款项从公司取出或者周**收取的款项未入公司账目;其在二审期间辩称公司没有账册以及谭**没有移交完整账册等,均非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陆**司一分厂申请鉴定借条形成时间以及徐**出借款项的来源等,如上所述,相应证据链已经形成,故本院不予准许。至于周**的账户收取案涉款项后如何处理,与徐**主张陆**司一分厂还款无关,陆**司一分厂以此为由主张周**和徐**串通没有依据,本院对其该调查申请亦不予准许。

综上,陆*公司一分厂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已预交5093.43元),由上诉人佛山**车有限公司一分厂负担。上诉人多预交部分118.43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